非诉讼法律咨询业务行为准则
合规经营声明-赣州普林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制定日期: 2026年4月24日
适用范围: 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法律咨询服务行为,明确非诉讼法律咨询业务范围,确保公司在法律框架内合规经营,防止与律师事务所的诉讼代理业务产生混淆或发生违规越界行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持有《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标注为“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
第三条 本公司与律师事务所具有本质区别:
| 类别 | 律师事务所 | 赣州普林法律咨询服务公司 |
|---|---|---|
| 设立依据 | 《律师法》,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 | 《公司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
| 核心资质 | 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持有《企业营业执照》 |
| 人员资质 | 从业人员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持有《律师执业证》 | 从业人员不持有《律师执业证》,无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 业务范围 | 可从事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代理、仲裁、调解以及各类非诉讼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 |
| 监管机构 | 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主 |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任何员工违反本准则从事违规业务,均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亦将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合规红线声明——禁止从事的诉讼代理业务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本公司声明,严格遵照上述法律规定,绝不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六条 以下行为属于本公司绝对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任何员工不得以直接或变相方式实施:
(一)以本公司名义与当事人签订诉讼代理合同,或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出庭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辩护;
(二)以风险代理方式收取诉讼代理费用,或按照诉讼标的额比例收取“代理费”“诉讼服务费”;
(三)以本公司名义出具律师函或以律师身份、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任何具有诉讼效力的法律文件;
(四)以“债权转让” 等名义受让小额债权后以本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从而变相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认定,法律咨询公司以债权转让形式掩盖违法诉讼代理行为无效,受让人不能据此取得债权。
(五)以“公民代理” 名义代办有偿诉讼代理事务。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明确规定,公民代理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法律咨询公司违规从事律师业务,不符合上述规则,相关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六)以法律服务合同、委托咨询合同等名义约定代理诉讼事务。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已认定法律咨询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有偿诉讼代理业务的行为违背《律师法》第十三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基于合同收取的服务费用均应返还。
法院已明确裁判规则:法律咨询公司以法律咨询之名行诉讼代理之实,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有偿代理民事诉讼等行为,干扰了诉讼代理秩序,其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应属无效,收取的服务费用应予以返还。
(七)指派非律师员工出庭担任诉讼代理人,或明知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员工以“律师”名义出庭;
(八)以虚假承诺、包赢官司、保证胜诉等方式诱导当事人签订诉讼委托合同。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2025年9月起在全国开展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聚焦假借律师名义进行诈骗以及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问题。
第七条 本公司与合作律师事务所之间保持独立业务关系,本公司不混同、不代理、不变相承接律师事务所的诉讼代理业务。任何员工不得冒用律师、律师事务所名义招揽业务,或在业务宣传中误导客户认为本公司具备诉讼代理资质。
第三章 非诉讼合规业务范围
第八条 依据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和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可合法从事以下非诉讼法律咨询服务:
(一)一般法律咨询
为客户提供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刑事法律风险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解答,帮助客户理解自身在法律框架下的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可通过面谈、电话、线上平台等多种方式提供。
(二)法律文书代书服务
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法律事实,代为撰写以下法律文书,确保文书内容符合法律规范:
- 起诉状(仅供客户自行向法院提交,本公司不代理后续诉讼);
- 答辩状;
- 各类合同、协议;
- 遗嘱、赠与协议;
- 申请书(包含仲裁申请、调解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等);
- 其他非诉讼法律文书。
本公司代写的法律文书用语规范,须注明“本文件由赣州普林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材料代为起草,仅供参考,不构成诉讼代理”等提示内容。
(三)法律文书审查与风险提示
为客户起草、审查各类合同和规章制度文件,出具法律风险提示和分析意见,协助客户识别法律风险、规避潜在法律纠纷。
(四)法律尽职调查
接受客户委托,对相关方的资质、资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客户进行商业决策的参考依据。
(五)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接与推荐
了解客户的诉讼代理需求后,协助客户对接与本公司具有合规合作关系的律师事务所,由执业律师代理客户进行诉讼活动。本公司从事此项服务时不得违规收取“中介费”“推荐费”或以诉讼代理名义分成,收费标准应明示客户。
(六)法律知识培训
为客户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合规培训、法律风险防范讲座等服务,提升客户的法律意识。
(七)企业法律顾问(非诉)
第九条 本公司可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此处“法律顾问”指非诉讼的常年法律咨询服务,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属于非诉讼业务范畴,与律师的诉讼代理明显不同。法律顾问服务具体包括:
法律咨询支持:为客户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一般性法律问题提供专业解答和参考意见,辅助客户进行合规决策。
合同与制度审查:协助客户审查、起草、修订各类合同、协议及内部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业务合同范本等),出具初步的合规风险意见。
合规管理辅助:协助客户进行基本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包括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搭建、制定内部行为准则、分领域专项合规指引,但不包括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该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承办)。
法律知识培训:定期或不定期为客户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合规宣讲等培训活动,提升相关人员法律意识。
重大业务法律支持:为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合并分立、清算注销、改制上市等商事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初步方案建议,但不以本公司名义出具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定的报告或意见。
仲裁、调解辅助咨询:为客户提供仲裁和调解程序的基本法律咨询、流程介绍及文书指导,为客户选择仲裁、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案提供参考,但不代理仲裁或调解程序。
本公司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若有诉讼代理需求,一律转由合作律师事务所处理,本公司不直接接手诉讼代理事务。
(八)法律咨询与商业信息综合服务
结合商业信息咨询与法律咨询服务,为企业客户提供公司法务、知识产权管理、商业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综合信息咨询,帮助客户在商业活动中识别法律和合规风险。
第十条 本公司在提供上述非诉讼法律咨询服务时,应与客户签订书面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履约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将“本服务不含诉讼代理、辩护等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 写入合同显著位置,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章 合作指引——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合规合作关系,涉及诉讼代理需求的客户,由公司为客户推荐合作律师事务所,由执业律师依法承接诉讼代理业务。公司不参与诉讼代理费用的分成。
第十二条 非律师出庭代理民事诉讼的法定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本公司的员工(非律师)不属于上述法定代理人范围,因此本公司(含员工个人)不得以公司员工身份接受客户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如有违反,双方签署的委托合同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且本公司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宣传规范与诚信要求
第十三条 本公司在对外宣传、业务推广中,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以以下方式误导客户:
(一)在公司名称、字号、宣传材料中使用“律师事务所”“律所”等易使公众混淆的字样;
(二)在广告或宣传中宣示本公司或员工具有“律师执业证”或与执业律师相同的资质;
(三)使用“包赢、包胜诉、保证成功、100%胜诉”等绝对化、承诺式表述。
(四)宣传与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存在“特殊关系”或“合作渠道”等虚假内容;
(五)以“假维权、真欺诈”等方式诱导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或教唆、鼓动客户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十四条 本公司在宣传材料和合同文件中,须明确标注本公司的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不得混淆与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差异。在接待客户时,应向客户出示营业执照,明示本公司不具备诉讼代理资质,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
第六章 服务合同订立规范
第十五条 本公司在与客户订立服务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核实客户要求服务的法律事务是否属于本公司的合规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服务范围(明确标注为法律咨询、代书、培训、文件审查、顾问等非诉讼方向,不得包含诉讼代理内容);
(三)特别声明条款:明确标注“本公司依法仅提供非诉讼法律咨询服务(不含诉讼代理),不具备诉讼代理资质。如客户需要进行诉讼代理,须另行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办理。”;
(四)服务期限;
(五)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条款;
(八)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格式合同形式预先拟定免除公司应尽义务或加重客户责任的条款,不得设置霸王条款。
第七章 档案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客户法律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客户信息登记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费用收支凭证、文书交付凭证等的规范化整理、存档和保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和本行为准则培训,确保每位员工清楚了解法律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违规越界的法律后果,提高合规意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法律服务台账,包含服务项目名称、委托人基本信息、服务时长、服务内容摘要、收费情况等内容,并指定专人管理,以确保在法律纠纷中能够提供充分的服务记录凭证。
第八章 违规责任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如违反本准则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责令该员工向公司退还全部违规所得,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停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客户向公司提出的与诉讼代理业务相关的质疑或投诉,公司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初步核实,依法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如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使用本公司非诉讼法律服务引发争议的,客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同时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为准则经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赣州普林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为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最新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公司将适时调整准则内容以保持合规。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应当向所有员工公示,并在公司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放置供客户查阅。
赣州普林法律咨询服务公司
(盖章处)
签署日期: 2026年4月24日
附:本准则主要法律依据索引
| 序号 | 法律依据 | 相关内容与适用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 诉讼代理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 合同无效情形及财产返还责任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 | 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范围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 | 禁止服务广告作出效果保证承诺 |
| 7 | 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文件(2025年) | 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严打虚假宣传与违规代理 |
| 8 | 广州、南京、南通、亳州等多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 法律咨询公司以法律咨询之名行诉讼代理之实的合同无效判例 |
附注:本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规则制定。如遇法律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法律咨询行业监管政策仍在不断完善中,建议定期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监管要求,及时对本准则进行修订更新。


